一、市气象局气象证明服务由市局业务科技科开具,各县气象局气象证明服务由各县气象局负责开具,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具气象证明。 二、需要开具气象证明的单位需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局业务科技科或县气象局接受服务;个人需要开具气象证明的需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局业务科技科或县气象局接受服务。以上身份证明文件由业务科技科或县气象局保存,保存期限为3年。 三、开具气象证明时必须实事求是,保证气象证明的真实性。尽量选用需证明事件发生地附近的站点资料。 四、开具气象证明的单位必须做好领取证明的登记。 五、开展气象证明服务属免费服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如有违反造成后果,将对具体经办人及所在单位严肃问责,予于惩戒。
咨询电话:
市局业务科技科:3316433
青川县气象局: 7202717
旺苍县气象局: 4206631
剑阁县气象局 : 6622650
苍溪县气象局: 52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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